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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9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玉舫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聲請人營業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 八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 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 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 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六年度判 字第一七三○號判決駁回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八三 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聲請人復對之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係對前訴訟程序 為實體上爭執,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八三號以聲請人再審之訴不合法駁 回其再審之訴之裁定,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一語指及,則其聲請再審 ,揆諸首揭說明,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徐 忠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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