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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9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註冊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美商.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蔣大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台八六訴字 第三四二○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 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八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 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 告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訴訟代理人雖具狀撤 回訴訟,但既未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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