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美商.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蔣大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
當事人間因
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台八六訴字
第三四二○六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
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
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
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八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
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
送達證書可稽,原
告
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訴訟代理人雖具狀撤
回訴訟,但既未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