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十一號
再 審原 告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再 審
被 告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因
營業稅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作八十七年度
判字第一五五六號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事實欄第七行「...亦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八號判決駁
回。再審原告仍不服」,應更正為「...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八號判決
撤銷原處分及一再
訴願決定。再審原告不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