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一三號
再 審原 告 尚聯汽車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右
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
第九八六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理由欄第五行
所載「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七二二號判決」者,應更正
為「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七七二號判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