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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正字第 1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一三號   再 審原 告 尚聯汽車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 第九八六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理由欄第五行所載「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七二二號判決」者,應更正 為「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七七二號判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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