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四號
再 審原 告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右
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十六年度裁
字第一八○七號裁定,
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書為「再審之
聲請駁回。」,應更正為「
再審之訴駁回。」。
原裁定正本第二頁第五行書為「無非謂一、」者,應更正為「無非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