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律師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所為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四
九號裁定,其
正本將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誤繕為「原告之聲請駁回」,應予更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黃 璽 君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