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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正字第 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級俸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級俸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製作之八十七年度判字第 一三五八號判決原本與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書為「再訴願」者,更正為「再復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劉 鑫 楨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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