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因級俸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製作之八十七年度判字第
一三五八號判決原本與
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書為「再
訴願」者,更正為「再
復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劉 鑫 楨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