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九號
原 告 陳添福即祭祀公業陳英列管理人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右
當事人間因巷道爭議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本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
第一三三一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關於祭祀公業陳英列名稱之記載,書為「祭祀公業陳英烈」者,均更正
為「祭祀公業陳英列」;又當事人原告陳添福即祭祀公業陳英列管理人住所之記載,
書為「臺灣省嘉義市○○路○○○號五樓之四」者,更正為「臺灣省嘉義市○○路○
○○號五樓之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