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被 告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右
當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聲請更
正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八十
一年度判字第七九六號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行政訴訟
法第三十三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二、本件
聲請人雖主
張更正錯誤,
惟其陳述意旨則係指陳本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七九六號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部分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請將原判決
撤銷、
訴願及再
訴願決
定、附帶損害賠償撤銷
云云,經查並非
首揭法條規定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循序提起
再審之訴救濟,非得聲請更正錯誤,其聲請不應准許
,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