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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聲字第 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綜合所得稅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永恒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八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對人以其短報 營利、薪資、利息等所得計新台幣(下同)三九九、二一三元,核定補徵稅額三五、 四三四元。聲請人就取自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薪資所得三六七、三六○元部分不 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裁定停 止原處分之執行。查原處分既與法律規定並無不合,且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部分, 亦經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則本件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況聲請人八十年度綜合所得稅 應補稅額三五、四三四元,業於提起訴願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一七、七一 七元,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併予陳明。 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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