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永恒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
右
當事人間因綜合
所得稅事件,
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
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八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對人以其短報
營利、薪資、利息等所得計新台幣(下同)三九九、二一三元,
核定補徵稅額三五、
四三四元。聲請人就取自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薪資所得三六七、三六○元部分不
服,申經復查及提起
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
乃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裁定停
止原處分之執行。
惟查原處分既與法律規定並無不合,且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部分,
亦經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則本件自無
停止執行之必要。況聲請人八十年度綜合所得稅
應補稅額三五、四三四元,業於提起訴願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一七、七一
七元,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暫緩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併予
陳明。
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