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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聲字第 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級俸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級俸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所為八十六年度裁字第 一五八八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固有規定,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 對於應為裁判之事項,實際未為全部裁判,而有遺漏之情形而言,倘僅就程序上予以 裁判,而未就實體上予以審理,則因程序上不合法而為之裁判不及實體爭執之審認 准駁,即不得謂實體上爭執有裁判脫漏情事。本件聲請人前因級俸事件,於民國八十 五年八月十四日向教育部陳情,以該部台人字第三○四五五號函釋,對採計志願役 後備軍人軍職年資轉任教師者,因考績晉薪至本薪最高俸級,而無法改敘,請比照該 部台人㈠字第八五○四七五一六號函釋辦理提敍云云。經教育部以八十五年八月二 十三日台人㈠字第八五○七○九八○號書函否准,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 訴願,遞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故其訴訟標的即係請求提敍級俸。經本院以 其前曾就其申請併計年資補發薪資差額、軍職年資提敍薪級補發薪資差額、級俸、軍 職年資提敍薪級重核退休金、銓敍等事件,業經本院先後以八十年度裁字第五號、八 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四四號、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七九二號等裁定及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 七一號、八十二年判字第一○○九號、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一號等判決確定在案 ,有上開裁判書影本附訴願卷可稽。乃本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認聲請人所提起之行 政訴訟不合法,從程序上以裁定予以駁回。查該行政訴訟既因不合法而應予駁回,則 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行政救濟審理原則,聲請人實體上之爭執即無加以審理之必要 。此種情形殊非裁判有所脫漏,無以判決予以補充之餘地。況查聲請人主張其於該案 訴訟程序中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聲請追加他訴亦即相對人教育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 七日台人㈠字第八五○五一一七九號函釋有關教師曾任各種職前年資提敍薪級疑義 一案,有關後備軍人部分,而以本院該裁定就此追加部分漏未裁判云云。然查其所追 加部分之訴訟標的,既仍屬提敍薪級之請求,則仍應受上開確定裁判效力之所及,不 得就同一事實再行提起行政救濟,亦難謂為本院該裁定就其所追加部分漏未裁判。從 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仍應予以駁回,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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