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玫瑰唱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志成
右
聲請人因
商標異議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其他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
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
,本院固得
依職權或
當事人之聲請,暫停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五條所明定。
惟究否停止,法院非無
自由裁量之權。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案據以異議
之註冊第一七八六五、一七八六六號服務標章專用權依法早已消滅,伊於八十六年十
一月十九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提出檢舉,現正由該局審辦中,該據以異議標章專用
權是否消滅,攸關
系爭商標應否註冊,以及本件起訴是否為有理由,為此請在該案確
定前,暫停本件之審理等語。
惟查此項法律關係之成立,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
本院認尚無停止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所請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