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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聲字第 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玫瑰唱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志成 右聲請人商標異議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 ,本院固得依職權當事人之聲請,暫停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五條所明定。究否停止,法院非無自由裁量之權。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據以異議 之註冊第一七八六五、一七八六六號服務標章專用權依法早已消滅,伊於八十六年十 一月十九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提出檢舉,現正由該局審辦中,該據以異議標章專用 權是否消滅,攸關系爭商標應否註冊,以及本件起訴是否為有理由,為此請在該案確 定前,暫停本件之審理等語。惟查此項法律關係之成立,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 本院認尚無停止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所請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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