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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3212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廣播電視法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二一二號   原   告 惠眾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 右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台八十七 訴字第四三八二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原告係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其所製播之「新東寶」頻道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 八日十六時播出「特殊慾求」節目內容有男女性行為具體描述等猥褻情節,被告以其 行為已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依同法 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以八十六年九月十日維廣五字第一二八○二號函處原告罰鍰 三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本件應有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用:㈠「若原行政 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㈡ 本件於再訴願程序中,再訴願決定機關以原告所訴核不足採為由駁回再訴願,如後 述理由,因原處分顯有違反廣播電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逕向非實際製播之原告 科處罰鍰,再訴願決定機關未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自屬違法。二、原告並非系爭節目 之製播人:㈠查被告作成原處分之理由為系爭節目內容違反規定,因認已違反廣播電 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則其應受處罰者,亦應為實際行為人,即違法製播系爭 節目之人,此從被告科處罰鍰之依據即廣播電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違反第二 十九條之一規定,...製作...廣播電節目...處...罰鍰並沒入其節目 。」㈡本件系爭節目,係原告獲得原權利人之授權,代理該影片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 內之智慧財產權行使事宜,至於該影片之實際製播,則係授權由第三人「津沅有限公 司」為之,有雙方所定合約可稽。至超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與津沅公司,亦另簽有合 作契約。㈢是系爭違反規定節目非原告所製播,至於原訴願決定書理由「原告未能提 出津沅有限公司與系統間之授權關係文件。無法完整說明津沅與新東寶頻道之關係」 為由即謂「系爭違反規定之節目」確為原告所製播,殊嫌速斷。原告並未實際從事 製作及製播,已如前述,並有合約附卷可稽,本案並無積極事證可證明系爭節目確為 原告所製播。三、原告並無故意或過失:㈠「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處罰 之行為,法律上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但應受行政處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 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 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闡示甚明。㈡本件原訴願決定機關駁回訴願之理由無非謂「原告 未能提出津沅有限公司與系統間之授權關係文件,無法完整說明津沅與新東寶頻道之 關係」云云。㈢然查,訴願決定書中亦提及本件系爭節目頻道係由羅泰傳播公司與有 線播送系統簽訂合約,於各該系統中之「新東寶頻道」公開播送。即指被告明知系統 與羅泰傳播公司之關係,卻又指原告未能提出津沅有限公司與系統間之授權關係﹖由 此舉可看出矛盾之處,況且原告所提出之津沅公司與超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契 約中第一條之一-一項亦明白指出甲方同意為乙方傳送「新東寶鎖碼頻道」衛星電視 節目訊號,故何以足資證明該頻道之節目確為原告所為。㈣況系爭節目在鎖碼頻道中 播出,且畫面均經馬賽克方式處理過,依照有線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違 前項第二款之虞之節目,應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中播出」亦即指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 康。故系爭節目頻道與被告所處分之條例廣播電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並無牴觸。系 爭節目非原告所製播,縱屬被授權之津沅有限公司製播,惟原告已以合約載明雙方權 益,至該公司是否違反規定,即非原告事先所能得知或掌控,原告既已善盡其注意之 義務,自無過失可言,依前開司法院解釋之意旨,自無受處罰鍰之理,原處分殊有違 法之處,為此,請判決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原告為合法登記之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其所製播之「新 東寶」頻道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十六時起所播送之「特殊慾求」節目,經審該節 目內容有多處男女性行為過程之具體描述及生殖器官之撫摸等,依我國社會一般人之 倫理道德觀念,此等畫面之播出已嚴重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並已逾越「限制級」影片 之尺度,縱於鎖碼頻道或深夜中,並以馬賽克方式作畫面之處理,仍屬不得播送之節 目,原告疏於注意,令該違法節目於其所製播之「新東寶」頻道中播送,顯已違反廣 播電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節目內容不得有「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之情形及同法第二 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依法核處,於法並無不合。二、至原告辯稱,系爭影 片之實際製播,係授權由第三人「津沅有限公司」為之,此有雙方所定合約書及「津 沅有限公司」與「超衛電訊公司」之合作契約書可稽。惟查,原告未能提出「津沅有 限公司」與系統間之授權關係文件,無法完整說明「津沅有限公司」與「新東寶」頻 道之關係。況依被告所取得之相關合約書顯示,原告與羅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 約,由原告提供「新東寶版權節目帶」於羅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之衛星頻道中播出, 再由羅泰傳播公司與有線播送系統簽定合約,於系統中之「新東寶」頻道公開播放, 已足資證明「新東寶」頻道之節目確為原告所製播。況查,縱如原告所言,系爭影片 之實際製播係由「津沅有限公司」為之,惟就雙方合約內容觀之,原告仍屬廣播電 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稱「發行」廣播電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其受廣播電 法之規範,自不待言。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判決駁回等語。   理 由 按「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 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廣播、電節目 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 或政府法令。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五、妨害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聽。」分別為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 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所規定。又「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 行或託播廣播電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沒入其節目。」復為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明定。查,原告係合法設立之廣播電節 目供應事業,其所製播之「新東寶」頻道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十六時起所播送之「 特殊慾求」節目,經審該節目內容有多處男女性行為過程之具體描述及生殖器官之 撫摸等鏡頭。被告以其行為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節目內容不得有傷害兒 童身心健康情形,及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處罰鍰 三萬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再訴願決定就 罰鍰部分,未撤銷原處分,有違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且系爭節目雖係原 告獲得原權利人之授權,代理該影片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智慧財產權,惟原告係 授權津沅有限公司製播,故違法製播者為津沅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即由津沅有限公 司與有線播送系統簽訂合約,與原告無,原告確不知情,無故意或過失可言,依司 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意旨,被告自不得對原告科處罰鍰云云。經查,系爭「新東 寶」頻道,係由羅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與太豐有線播送系統企業社等簽訂契約,取得 有線電播送系統權利後,該公司再提供超衛衛星訊號,予原告於八十六年一月一日 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製播之情節,有契約書二紙附原處分卷足稽,即原告與羅泰 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約,由原告提供「新東寶版權節目帶」於羅泰傳播股份有限 公司之衛星頻道中播出,而由羅泰傳播公司與有線播送系統簽訂合約,於系統中之「 新東寶」頻道公開播放,已足資證明「新東寶」頻道之節目確為原告所製播。原告所 稱,系爭影片之實際製播,係授權第三人津沅有限公司為之,並提出其與津沅有限公 司之契約書及津沅有限公司與超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書為證。然由原告與津沅有 限公司契約書內容,僅足以證明原告出售津沅有限公司關於日本新東寶株式會社出品 影帶事宜,未及授權津沅有限公司製播「新東寶」頻道。雖津沅有限公司與超衛電訊 股份有限公司之契約中,提及傳送「新東寶鎖碼頻道」衛星電節目訊號事宜,乃無 法證明原告授權津沅有限公司製播「新東寶」頻道。況查,縱如原告所言,系爭影片 之實際製播係由津沅有限公司為之,惟就雙方合約內容觀之,原告仍屬廣播電法第 四十五條之二所稱「發行」廣播電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其受廣播電法之 規範,自不待言。從而系爭頻道播放節目帶內容有明顯逾越限制級尺度,原告對此雖 無故意,惟其監督製播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亦難脫免過失之責任,依司法院 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意旨,被告自得對原告科處罰鍰。又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係指 訴願因逾越法定期限決定駁回時,若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 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本案原告之再訴願並未逾越法定期限,業由行 政院為實體之審理及決定,殊無該條項適用之餘地。綜上所述,原告主張,核無足採 。原處分核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執前詞,聲明撤銷,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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