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七八○號
原 告 美商.休伯萊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承受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業務)
右
當事人間因
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台八七訴字
第二九一六○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以「SMIRNOVSKAYA VODKA NO.21(Cyrillic)」商標(
下稱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三類之葡萄酒、火酒及烈酒商
品申請註冊。被告審查結果以該商標圖樣 ,即斯拉夫
文溫和的、新的伏特加酒NO.21 ,係表示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之說明,
乃依商標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
予以核駁。原告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駁回,乃
提起本訴。
茲摘敍
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
按商標圖樣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係表示申請註
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之說明或表示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者
,不得申請註冊,固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所明定,
惟所謂商品之說明,
應係指該商標圖樣乃直接、明顯地表示所使用商品之和稱、形狀、品質、功用;或商
標圖樣係一般製造、經銷該項商品者所共同使用者而言,
合先敘明。二、系爭商標圖
樣的設計原由:僅為英文商標名稱「SMIRNOVSKAYA VODKA NO.21」之斯拉夫文翻譯(
有譯文證明文件為證)。其中,「NO.21 」是秘方號碼,與「SMIRNOFF VODKA」同樣
,用以區別不同製造方法之產品。三、關於商標之說明性,原告在台灣己有類似商標
之註冊,即註冊第一三○四一「SMIRNOFF」商標。該商標並早在台灣及世界各國廣泛
使用,此有雜誌廣告資料、一九九五及一九九六年世界各種雜誌媒體之廣告明細記錄
及結果分析以及台灣0000-0000年產品銷售量及廣告金額一覽表
可資佐證。
而系爭商標圖樣不過是將其字尾稍加改變,再加上代表製造方法及秘方號碼之「VODK
A」及「NO.21 」後,譯成斯拉夫文而已。因此,若英文「SMIRNOFF」可為被告機關
認定為非說明性文字,則以斯拉夫文翻譯而成之系爭商標圖樣,當然亦非說明性而得
獲准註冊。系爭商標圖樣並非被告
所稱「溫和的、新的伏特加」,就算有「溫和的、
新的」意義,亦與指定之酒精飲料無關。且系爭商標是配合世界知名的「SMIRNOFF」
伏特加設計而成,而「SMIRNOV 」可被認為是起源於英文「SMIRNOFF」乙字,而承前
所述「SMIRNOFF」該字在台灣已取得註冊商標。此外,系爭商標
業已在澳洲、丹麥、
法國、冰島、荷屬西印度群島、秘魯等世界各國獲准註冊,可見並非指定使用商品之
說明。被告及訴願、再
訴願決定機關之見解顯與世界潮流不符。四、本案原決定機關
之訴願、再訴願決定書執陳:『系爭「SMIRNOVSKAYA VODKA NO.21」商標圖樣上之外
文「 」,即斯拉夫文「溫和的、新的伏特加酒(二
一號),自為直接明顯表示該商品本身之說明文字...』,然經原告翻查牛津英俄
辭典「The Oxford English-Russian Dictionary 」,英文「new 」乙字翻成斯拉夫
文並非系爭商標,再查牛津俄英辭典「The Oxford Russian-English Dictionary 」
中,斯拉夫文關於英文「new 」或「novel 」之同義字並非是「SMIRNOV 」或「SMIR
NOVSKAYA」等字,且此二斯拉夫文根本未列入辭典中,故非一般字彙而是原告所創用
之造字,足徵此二字根本非酒類之說明文字。五、綜上所陳,系爭商標應無商標法第
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之
適用,被告之核駁處分、訴願決定、再訴願決定,均有未洽
,敬請悉予
撤銷,以符法治。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商標圖樣「凡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係表示申請註冊
商標所使用商品之說明或表示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者」
,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所明定。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之系
爭商標圖樣上之外文「 」,係斯拉夫文「 」(溫和的
)及「 」(新的)之變化結合字,此有辭典摘頁影本附卷可資參佐,而「
」即斯拉夫文之伏特加VODKA 酒,是本件商標實即斯拉夫文「溫和的新的伏
特加(二十一號)」,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葡萄酒、火酒及烈酒商品申請註冊
,有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聯想其為溫和的,新產品的俄國伏特加酒而購買之,自為直接
明顯表示該商品之說明,應有
首揭法條規定之適用。至所舉註冊第一三○四一號「SM
IRNOFF」商標,係以不具字意之英文字母組合作為商標,與本件以商品說明之斯拉夫
譯文作為商標,其案情迥異,縱經世界各國廣泛使用,亦與本件商標文件不得註冊之
認定無涉。又按各國國情、法制各異,所訴本件商標業於澳洲、丹麥、冰島...等
國獲准註冊乙節,仍須合於我商標法之規定。始得准予註冊。是本局依法核駁其註冊
之申請並無不合,敬請核判。
理 由
按凡商標圖樣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係表示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之說
明或表示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者,不得申請註冊,為商
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所明定。是商標圖樣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
依社會一般通念,如為商品之說明或與商品之說明有密切關連者,即有該條款不得申
請註冊之適用。本件原告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被告審查結果,以系爭商標圖樣為外
文 ,係斯拉夫文溫和的、新的伏特加酒21號之意,
有辭典摘頁影本附
原處分卷可資參佐,原告以之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葡萄酒、火
酒及烈酒商品申請註冊,自係直接明顯表示該等商品之說明。乃核駁系爭商標之申請
註冊。原告以系爭商標圖樣為其英文名稱SMIRNOVSKAYA VODKA NO.21之斯拉夫文翻譯
,其中NO.21 為秘方號碼,與SMIRNOFF VODKA同義,用以區別不同製造方法之產品,
其類似商標SMIRNOFF業已取得註冊第一三○四一號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早在我國及世
界各國廣泛使用,系爭商標僅將其字尾稍加改變,再加上代表製造方法及秘方號碼之
VODKA NO.21 後,譯成斯拉夫文而已,被告既認英文SMIRNOFF具有顯著性,則其斯拉
夫譯文自亦具顯著性而得獲准註冊,又系爭商標
縱有溫和的、新的之意,亦與所指定
之酒精飲料無關
云云,訴經經濟部訴願決定及行政院再訴願決定,以系爭商標圖樣之
外文即斯拉夫文溫和的、新的伏特加21號之意,以之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酒類
商品,依一般社會通念,有使一般消費者認其所產製、販售之商品係性質溫和之新伏
特加酒(二一號)之意,自為直接明顯表示該商品之說明,原處分
否准其註冊之申請
,並無不當,應予以維持。所訴已申准註冊「SMIRNOFF」商標具顯著性,系爭商標係
斯拉夫譯文,亦具顯著性而得獲准註冊云云,姑不論原處分並非以系爭商標不符合商
標法第五條特別顯著性之要件,予以核駁,況所舉該註冊第一三○四一號「SMIRNOFF
」商標圖樣之外文係英文字母之組合,與系爭商標字義不同,其案情有別,且屬另案
,要難執為系爭商標應准註冊之論據。又各國國情不同,法制各異,系爭商標縱於澳
洲、丹麥、法國等多國獲准註冊,仍須合於我國商標法之規定始得准予註冊
等情,遂
駁回其訴願、再訴願。經核均無不合。原告起訴主張,其申准註冊之SMIRNOFF商標非
說明性文字而獲准註冊,則將其字尾稍加改變為SMIRNOVSKAYA,加上代表製法及秘方
號碼之VODKA NO.21 ,譯成系爭商標圖樣,亦非說明性文字。又依英俄辭典,英文「
NEW 」或「NOVEL 」之同義字非斯拉夫文「SMIRNOV」或「SMIRNOVSKAYA 」,且該二
斯拉夫文未列入辭典中,為原告所創用,非酒類說明文字,系爭商標應准註冊云云。
惟查原處分否准系爭商標註冊,係因其圖樣為所使用商品之說明,與其名稱SMIRNOVS
KAYA VODKA NO.21(Cyrillic)無關,依原告自陳(起訴狀理由二、三)系爭商標名
稱為英文,其中SMIRNOV 源於其申准註冊之SMIRNOFF商標英文字,則其以英俄辭典中
無「SMIRNOV 」或「SMIRNOVSKAYA」斯拉夫文,且非英文字「new 」或「novel 」之
同義斯拉夫文字而否定原處分引據辭書所認系爭商標圖樣為溫和的、新的伏特加酒(
二一號)之意,自非可採。又系爭商標名稱與原告申准註冊之SMIRNOFF商標
顯有不同
,
難謂應作相同處理認非說明性文字而准予註冊。查系爭商標圖樣為斯拉夫文,其意
義已如上述,原告徒以係英文名稱之斯拉夫文翻譯,即謂與酒類商品無關,亦非可採
。從而原處分否准註冊,
揆諸首揭規定,尚無
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
洵無不
合。起訴意旨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