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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798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註冊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七九八號   原   告 東耀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八十七 訴字第三五一七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以「OCCULTEST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五類之血液分析裝置用之洗淨劑、醫學用稀釋藥劑、診斷用血液分析試劑、醫 用檢驗試紙、臨床試驗用製劑、醫用化學分析試劑、醫用酸鹼值測試劑、臨床試驗用 酵素試劑、臨床生化檢驗用之染色液、呈色劑、溶血素商品申請註冊。被告以其商標 圖樣之OCCULTEST 與三泰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六○七五二八號「三泰Accu Test」商標外文近似,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依行為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予以核駁,發給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第0000000號商標 核駁審定書。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查原告申請註冊之「OCCULTEST 」商標,整體商標圖樣係以 九個英文字母聯貫組成,本身並無任何字義;反觀據以核駁之註冊第六○七五二八號 「三泰AccuTest」商標外文部分明顯係由「Accu」及「Test」二部分組成,此點當無 庸置疑,然而:外文「Test」本身為檢查、試驗及檢驗等之意,依商標法第五條之規 定,此部分當不具特別顯著性,故應不在該商標之專用範圍內,更不得將該部分作為 與本案近似與否之認定依據。因此,該商標之主要部分應為中文「三泰」及外文「Ac cu」二部分才是,故此二案間是否構成近似﹖應係將本案「OCCULTEST 」商標與據以 核駁之註冊第六○七五二八號「三泰AccuTest」商標外文部分「Accu」作比對方屬 當。二、次查在據以核駁之註冊第六○七五二八號「三泰AccuTest」商標取得註冊前 後,亦有多件同類別之商標圖樣外文中包含有「Test」部分,又於該商標註冊前已取 得註冊,且包含有與「Accu」部分近似者,則有註冊第五七四○一一號及於該商標註 冊後亦取得註冊商標圖樣外文部分亦包含有「Accu」部分者之註冊第七七一二九○號 ;就上列所舉之各註冊商標情形加以分析,顯見據以核駁之註冊第六○七五二八號「 三泰AccuTest」商標並未與該等商標有造成近似之情形,又怎能片面認定原告申請註 冊之「OCCULTEST 」商標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六○七五二八號「三泰AccuTest」商標 外文部分近似。如此,豈不予人認被告有前後審查認定不一之聯想。三、綜上所陳, 原告所申請註冊之「OCCULTEST 」商標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六○七五二八號「三泰Ac cuTest」商標外文部分,就整體外觀隔離觀察已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亦即無違反商 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被告未予深入比對、研判,逕以一己之主觀 論點,率將原告申請註冊之「OCCULTEST 」商標予以駁回,其認事用法均嫌率斷,一 再訴願決定俱予維持,亦有疏漏,為此請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均撤銷等 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本件「OCCULTEST 」商標圖樣與註冊第六○七五二八號「三泰Ac cuTest」商標,二者僅起首字母「O」與「A」及中間字母「L」有無之些微差異, 應屬近似之商標,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易使消費者產生混同誤認之虞,復均指定使用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自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適用。被告依法 核駁其註冊之申請,並無不合等語。   理 由 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為 行為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前段所規定;而判斷商標之近似與否,應就 其主要部分隔離觀察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經本院著有判例。又商標在外 觀、觀念或讀音方面有一近似者,即為近似之商標;商標圖樣上外文字母相同、排列 各異、或僅少數字母不同,而外觀相似,有混同誤認之虞者,為外觀近似。本件被告 以系爭「OCCULTEST 」商標圖樣如附圖一,其外文OCCULTEST 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六 ○七五二八號「三泰AccuTest」商標圖樣(如附圖二)主要部分之一之外文AccuTest ,僅起首字母O與A及中間字母L有無之不同,外觀相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難謂 無使人混同誤認之虞,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近似商標,乃核駁其申請註 冊,揆諸首開說明,無不合。原告訴稱:系爭商標圖樣係由九個外文字母組成,並 無任何字義,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之上外文係由Accu及Test組成,Test為檢查、試驗、 檢驗等之意,不具特別顯著性,應不在其商標專用範圍,不得以該部分作為近似與否 之認定依據,系爭商標圖樣與據以核駁商標圖樣即中文「三泰」及外文「Accu」部分 作比對,即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等語。查系爭「OCCULTEST 」商標圖樣之外文OCCU LTEST 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六○七五二八號「三泰AccuTest」商標圖樣上之外文Accu Test,僅起首字母O與A及中間字母L有無之些微差異,其餘字母完全相同,異時異 地隔離觀察,易使消費者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屬近似之商標,且系爭商標指定使用 之血液分析裝置用之洗淨劑、醫學用稀釋藥劑、診斷用血液分析試劑、醫用檢驗試紙 、臨床試驗用製劑、醫用化學分析試劑、醫用酸鹼值測試劑、臨床試驗用酵素試劑、 臨床生化檢驗用之染色液、呈色劑、溶血素商品,與據以核駁商標指定使用之臨床生 化檢驗配套試劑商品,屬同一或類似商品,系爭商標尚難謂非近似商標,原告前開主 張,核係一己主觀之見,並非可採。至所舉「Ecur-Te-st」、「Nephur-Test 」、「 Diabur-Test 」、「Redia-Test」、「Combur-Test」、「Micral-Test」、「ACCESS v、「持麗 test RITE 及圖」、「ACCUVAC 」等商標,姑不論「Redia-Test」商標之 專用期間業已屆滿,且各該商標圖樣均有別,亦屬另案,不得執為系爭商標應准註冊 之論據。被告核駁系爭商標註冊之申請,尚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 合。原告起訴論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劉 鑫 楨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二 日 附圖一、 附圖二、(據以核駁商標) ~[G;H:\SCN\88\00000000.1;;] ~[G;H:\SCN\88\0000000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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