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右
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
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
由雇主指派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向被告申領職業傷害給付遭拒等語。
惟經本院
函准行政院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台八十七訴字第六一七七五號書函復
略以該院並未
受理原告之再訴願案
等情。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
揆諸首揭說
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