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臺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
右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
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之農地因灌溉圳
路失修,致有損害,屢經調解不成立,
乃請求損害賠償
云云,經查:本件未經訴願及
再訴願程序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台灣省政府
訴願審議委員會函各乙份附卷
可稽,
足
證本件未經過訴願及再訴願程序,則原告遽行提起行政訴訟,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明 鴻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