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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裁字第 2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勞保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台八七訴字第 二二六○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 第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不服行政院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送達證 書郵務收件回執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七年五月十五 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八日,至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八十七 年十二月七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 。是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又監察院依法行使對違法失職公務 人員之彈劾、糾舉及審計等權,不受理行政爭訟案件。本件原告於收受原處分後,即 多次向監察院陳情經該院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業貳字第八七○一六八五七 八號函復:「經查本案陳訴人甲○○先生於000年0月000日即向本院陳情,經 本院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以院台壹戊字第八七○一六○五○九號函請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參處逕復,並經該會分別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兩度函復陳訴人並副知本院在案。 爾後陳訴人分別於四月及七月間續訴到院,因無新事證,業依規定予以併。」等情 ,有該函影本附可稽。原告謂其向監察院所為陳情,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同起訴案件云云,尚嫌無據。原處分業因原告之逾期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其 本件行政訴訟之提起,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實體上主張,即毋庸審究。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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