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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裁字第 22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年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因年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再訴願(再復審)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 再訴願(再復審)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年資事件,不服內政部交訴八十七字第四三一九四號 復審決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向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提起再復審,正由該 會依法處理中,尚未終結,此有該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七公保字第一二一六○ 號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向該會承辦人查明無訛,有電話紀 錄可依,是本案既未經再復審決定,原告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提起行政訴訟,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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