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右
當事人間因年資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再
訴願(再
復審)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
再訴願(再復審)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年資事件,不服內政部交訴八十七字第四三一九四號
復審決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向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復審,正由該
會依法處理中,尚未終結,此有該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七公保字第一二一六○
號函在卷
足憑,並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向該會承辦人查明
無訛,有電話紀
錄可依,是本案既未經再復審決定,原告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提起行政訴訟,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