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裁字第 2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異議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美商.德州儀器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中曾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台八七 訴字第四八七七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 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 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