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美商.德州儀器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中曾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
當事人間因發明
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台八七
訴字第四八七七五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
發明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再
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
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
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
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本院
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
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