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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裁字第 2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有關退輔事務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退輔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再訴願程序,遽行提 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 有關退輔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具退除役官兵身分,符合公費安置就養 。因其一家六口,而被告僅計原告夫妻二人,不符比例原則,屢經陳情訴願,被告均 不置理,提起行政訴訟等語。經查原告所提訴願,被告尚在審議中,原告以被告逾 期未為決定,於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雖尚未作成決定,然並無逾 期情事,有卷附被告及行政院函可稽。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 ,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亦失所附麗,併應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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