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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裁字第 24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四六號   聲 請 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 一○五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又 對駁回再審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為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七七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 請再審,俱經本院判決或裁定駁回,聲請人又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五六號 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再審事由,與其在前訴訟程序所主張者並無不同,為原裁定 所不採取,而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具體法定再審事由則未予表明,揆諸前開說明及行 政訴訟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 ,顯難認為合法,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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