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四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年度裁
字第一一四一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
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
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
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八十年度
判字第八○八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
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
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
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
四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者無何差異,
揆諸首
揭判例意旨
難謂合法,仍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