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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裁字第 24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綜合所得稅
(A023 空白裁定-非行政處分)  愛股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     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台八七 訴字第四○一七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主體,基 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 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 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本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 、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 □□□□□□□□□□□□□□□□□□□□□□□□□□□□□□□□原告復提起 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評 事 評 事 評 事 評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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