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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裁字第 55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日友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財訴字第 八七二三○六二九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 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 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財訴字第八七二三○六二九三號再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未附理由(及證據),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 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九號裁 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七年九月八日送達原告 簽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今已逾限多日,僅提出原告公司債權人會議 紀錄及和解契約書影本,仍未見原告遵照於狀上記載理由,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 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評 事 鄭 忠 仁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木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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