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主任
右
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
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戶政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草屯鎮戶政事務所錯編其
住所門牌號碼,屢次陳請更改,均不置理,為此提起抗辯,請求判決更正等語,足見
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並經本院函請南投縣政府、草屯鎮戶政事務
所查復無誤,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評 事 徐 瑞 晃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