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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裁字第 5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七九號   再 審原 告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八十 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再審案件於再審判決後,當事人不得仍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四十四年裁字第二七號著有判例。本件再審原告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號判決駁回其訴後,即提起再審之訴,經 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一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再審原告仍表不服,復提起再 審之訴,核其狀述事實理由,業經再審原告於前次再審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 不採,且說明其理由祥,再審原告復以同一事實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 說明,難謂合法。況再審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 形之法定要件無一相符,再審原告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非法之所 許,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評 事 徐 瑞 晃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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