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七九號
再 審原 告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右
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八十
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一號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按再審案件於再審判決後,當事人不得仍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四十四年裁字第二七號著有判例。本件再審原告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
行
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號判決駁回其訴後,
旋即提起再審之訴,經
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一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再審原告仍表不服,復提起再
審之訴,核其狀述事實理由,業經再審原告於前次再審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
不採,且說明其理由
綦祥,
茲再審原告復以同一事實理由,提起再審之訴,
揆諸首揭
說明,
難謂合法。況再審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
形之法定要件無一相符,再審原告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
洵非法之所
許,仍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評 事 徐 瑞 晃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