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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裁字第 5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八六號   原   告 通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 財訴字第八七○三七一六六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於向財政部之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者,應 於接到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若逾越法定期間始行提起行政訴訟,自為法所不許。查 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七年九月五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再訴願卷可 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七年九月六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六日,原 應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一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日,應延至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屆滿, 原告遲至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 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 業告確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王 立 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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