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 ○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右
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
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農保事件,具狀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收文)提起行
政訴訟略謂︰其因子宮頸癌會陰癌無法工作,向被告申請殘廢給付,經被告拒絕,即
向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聲請審議,亦遭駁回,拒絕核准,繼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復遭駁回(‧‧台內訴字第八七○五三八九號),
乃提起本件之行政訴訟,
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再訴願程序,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王 立 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