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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裁字第 59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綜合所得稅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為不服財政部台財 訴字第八七二二六七七八六號訴願決定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訴願法修正案及行政 訴訟法修正案,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原決定云云查依修正行政 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經查該法修正條文,尚未經司法院公布施行。原告本件行政訴訟之提起,自仍應 依修正前該法之規定,須先經再訴願程序,未經合法之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 ,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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