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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8 年度裁字第 75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勞保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五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台八十七訴字第 四三三三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不服行政院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經查原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九月七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 送達證書之郵務收件回執附再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七年 九月八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二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屆滿,原告遲至八 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 可考,其起訴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已確定,其提起本件訴訟,不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王 立 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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