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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1450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技志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承受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業務)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台 八七訴字第四八二七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原告於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其「改良的 BNC電訊接頭」主要係由中空狀本體、 定位銷、緊密容置於本體內的絕緣套及容置於絕緣套內的訊號端子等組成,特徵在於 本體前段為一可與外接的 BNC接頭套接結合之圓管狀套合部,後段為大致呈矩形斷面 的固定部,固定部具有一可緊貼於PC板的接合面,此接合面與相鄰接的套合部為一 階梯狀的銜接關係形成一落差斷面,接合面上具有兩支貫穿固定部後內埋於本體內絕 緣套的定位銷,令定位銷能與本體導通為界定等情,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審查確定 後,發給新型第九○三六七號專利證書。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之主要特徵 於申請前已見於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一)、歐洲第0000 000A二號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二)、德國西元一九八八年出版工業標準DIN第 四一六一二號規格書圖2(以下稱引證三)、莫仕公司西元一九九一年產品型錄第四 十四頁(以下稱引證四)、安普公司西元一九九一年六月份產品目錄第三○○七頁( 以下稱引證五)、莫仕公司西元一九九一年十月份產品型錄第十二頁及第三十三頁( 以下稱引證六)及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七)等,有違核准專 利當時(以下稱當時)專利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云云, 對之提出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為本案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台灣莫仕股份有限 公司訴經經濟部經(八六)訴字第八六六○六八一四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原處 分機關重行審查,為「本案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之審定,發給八十六年七 月二十五日()台專(判)○五○三一字第一二八九七一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原告 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摘敍兩造訴辯意 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以︰一、本件原處分機關原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後為經濟部撤銷發 回重審,原告於第二次審查階段,曾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申請面詢,原處分機關 疏未加以處理面詢申請事宜,逕於三日後(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審定舉發成立, 致原告於該次重行審查階段之舉發細節無法作一有效答辯,喪失權益,原處分機關明 顯違法,其處分顯有瑕疵,原決定、再決定卻一味偏頗,均應撤銷。二、又,新型專 利之進步性判斷,應係以「整體構造」所能發揮的整體功效為依據,而非能拆解離析 個別構件分別比較。又,新型專利係以「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為標的,自應以 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之「整體構造」表現的「整體空間型態」為考量,而非能斷章 取義僅由一小部分構造遽以比較整體構造,即草率指稱整體空間型態不具進步性,亦 即應以本案「全部構件」及「全部聯結關係」組成之「整體空間型態」,與全部舉發 證據整體比較,始能定奪是否不具進步性。三、本案之「全部構件」及「全部聯結關 係」亦即如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吉普森式)所述本案特徵之「整體空間型態」, 係由①圓管狀套合部、呈矩形斷面的②固定部、可緊貼於PC板的③接合面、④落差斷 面及二支貫穿固定部後內埋設於本體內的⑤定位銷等,共五項特徵構造共同組成之「 整體構造」:其整體聯結組合後,利用①圓管狀套合部、前端矩形斷面②固定部之③ 接合面所形成的④落差斷面緊貼於PC板上,配合二隻⑤定位銷嵌固於PC板側,整體組 合始能發揮『同時』簡化接地、焊接構造、又能縮小體積之 BNC電訊接頭功效。四、 本案說明書雖將⑤定位銷與接地端子合而為一,及將④落差斷面取代習知螺牙部,列 為二項改進重點,然其說明僅係概述本案創作目的而已,殊不知該目的之達成需配合 以多項構造始能完成,不是僅以⑤定位銷、④落差斷面構造二者,而無①圓管狀套合 部、呈矩形斷面的②固定部、及可緊貼於PC板的③接合面三項構造及其相互聯結關係 ,就可發揮『同時』簡化接地、焊接構造、又能縮小體積之 BNC電訊接頭整體功效, 必須五項關連組合才能發揮上述功效。是以,新型專利仍應以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 置之「全部構件」及「全部聯結關係」組成之「整體空間型態」為考量,進而與全部 的舉發證據整體比較,始能判定是否不具進步性。五、反觀,原處分、原訴願決定與 再訴願決定皆未查明,一味地以為引證一、二已見有⑤定位銷,引證三至七已見有④ 階梯狀斷面,即草率認為本案整體已見揭露、不具進步性云云,完全無於本案之④ 落差斷面、⑤定位銷仍須與①圓管狀套合部、②固定部、③接合面三項構造相互搭配 ,並以本案特有的聯結關係,始能發揮『同時』簡化接地、焊接構造、又能縮小體積 之 BNC電訊接頭整體功效。六、事實上,(一)引證一、二只有接地端子,但不見其 接地端子是否與⑤定位銷合而為一,且其並無②固定部③接合面與①圓管狀套合部形 成之內陷④落差斷面,無法如本案縮小體積。(二)引證三至七只有④落差斷面,由 於用於排線接頭,根本沒有本案之①圓管狀套合部、矩形斷面的②固定部、⑤定位銷 ,與本案 BNC電訊接頭構造截然不同、應用領域也不同,且無本案⑤定位銷可簡化接 地、焊接之構造或功效可言。(三)引證一至七並無本案①圓管狀套合部、②固定部 、③接合面三項構造,只分別顯現④落差斷面、⑤定位銷其中之一,不能證明本案五 項特徵構造全係運用申請前之習用技術。(四)引證一至七間各證據本身並無關連, 根本無明示或暗示可以組成本案整體構造,又如何能謂本案整體構造為顯而易知﹖( 五)引證一至七間各證據本身既無關連,無法明示或暗示可組成本案整體構造,自無 法與本案『同時』簡化接地、焊接構造、縮小體積之功效作一比較,又如何能謂本案 整體構造未有增進功效﹖(六)本案揭示一種由①圓管狀套合部、呈矩形斷面的②固 定部、可緊貼於PC板的③接合面、④落差斷面、及二支貫穿固定部後內埋設於本體內 的⑤定位銷等五項特徵構造共同組成之「整體構造」,其整體聯結組合後,利用①圓 管狀套合部、前端矩形斷面的②固定部之③接合面所形成的④落差斷面緊貼於PC板上 ,配合二支⑤定位銷嵌固於PC板側,整體組合能發揮『同時』簡化接地、焊接構造、 又能縮小體積之 BNC電訊接頭功效,當然較引證一至七或其組合構造增進功效,當然 具有進步性。本案無違修正前專利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之情形非常 明顯。(七)至於原處分、原決定與原再決定理由認為:本案將定位銷埋入絕緣套為 機構設計中加強支撐強度之考量,或認為取消習用外螺牙部之固定結構其結合強度將 相對減少...云云,此純係主觀臆測,無憑無據。事實上,本案將定位銷埋入絕緣 套,可將 BNC接頭一整體銲固於PC板上,構造簡單、製造方便,具有增進功效;而且 將固定部、接合面與圓管狀套合部形成之內陷之落差斷面直接抵靠於PC板上,再將定 位銷銲固,即能穩固地將本體牢固地結合於PC板上,其結合強度即足夠一般 BNC接頭 之插取作業(一般 BNC接頭之插取作業並不需甚大力量),因此本案構造已能符合所 需,又能取消習用外螺牙部而具有縮小體積之功效,當然具有增進功效。七、此外, 舉發理由並未指出由引證一至七之二項構造如何組合成本案上述全部五項整體構造, 原處分、原訴願決定與再訴願決定理由卻書空咄咄、自行附會,自行添加了三項構造 並且無所根據地亂加比較功效,如何令人心服﹖八、依被告機關八十三年十月出版之 「專利審查基準」第2-2-19頁先前技術組合部分應注意事項中提到,在技術發展空間 有限之領域中,如在技術上有微小的改進,產生好用或實用之效果,得為「有增進 某種功效」。另,第2-2-21頁於審查中應注意事項之第六點「新型在市場上之成功, 如係因新型之技術特徵本身直接所獲得者,可作為進步性之有利事證之一。」眾所皆 知, BNC連接器唯一標準之連接器規格,為一種同軸傳輸線之連接器,其構件僅少數 幾元件,產業技術已經飽和,能再改什麼﹖任何微小之改良皆非簡單情事,若本案之 微小改進能產生好用或實用之效果,自得視為「有增進某種功效」。九、本案自申准 專利以來,在技術上的改進確能產生好用或實用之效果,故於市場上銷售頗獲好評, 自得為「有增進某種功效」,依其在市場上之成功,係因新型之技術特徵本身直接 所獲得,故可作為本案進步性之有利事證。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均有違誤,請 均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以︰一、原告訴稱謂本局未處理其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申請之 面詢,不顧原告權益云云。本案之舉發證據皆為型錄或專利前案等書面資料,且本 案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已辦理面詢,舉發人及原告兩造之意見皆已參酌並論明, 實無再次面詢之必要;另該面詢規費,本局亦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標專(判) ○五○三一字第三九三四六號函檢還規費在案,並無不顧原告權益之情事。二、起訴 理由另謂本案有五大特徵,而舉發證據並未揭示本案之全部構造特徵,顯不具據據力 云云。惟由引證一至七可知本案利用階梯狀斷面及定位銷與PC板端面結合進而嵌固連 接器之技術特徵常見於連接器上使用,如引證一之端子、引證二之接地夾片皆具有固 定、定位、接地之功能,另引證三-七則具有落差斷面;至於本案之管狀套合部、矩 形斷面的固定部及接合面等特徵,於引證一中也有揭示,如其套合部⑶亦為管狀,固 定部⑵亦呈矩形斷面,且固定部也有一接合面⑺,故本案之五大特徵實皆已揭示於引 證一-七中,本案顯為習用結構之簡單相加;又本案為減少 BNC接頭體積而取消習用 接頭之外螺牙之固定結構,其結合強度相對減少,因此需利用定位銷配合階梯斷面來 補強,但相較之下,仍以習用架構可與面板結合強度較強,本案顯為熟習該項技術者 所能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者,實不具進步性,原告所言,不足採信。請駁回其起訴 等語。   理 由 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合於實用之新型者,得依法申請專利 ,固為當時專利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惟若非首先創作或不合於實用者,自不得申請 專利。又運用申請前之習用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者,依同法第九十六條 第五款規定,即非新型。非謂物品之空間形態一有不同,即得稱為新型而申請專利。 本件原告於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其「改良的 BNC電訊接頭」主要係由中空狀本體 、定位銷、緊密容置於本體內的絕緣套及容置於絕緣套內的訊號端子等組成,特徵在 於本體前段為一可與外接的 BNC接頭套接結合之圓管狀套合部,後段為大致呈矩形斷 面的固定部,固定部具有一可緊貼於PC板的接合面,此接合面與相鄰接的套合部為 一階梯狀的銜接關係形成一落差斷面,接合面上具有兩支貫穿固定部後內埋於本體內 絕緣套的定位銷,令定位銷能與本體導通為界定等情,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 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審查確 定後,發給新型第九○三六七號專利證書。嗣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之主要特 徵於申請前已見於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一)、歐洲第000 0000A二號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二)、德國西元一九八八年出版工業標準DIN 第四一六一二號規格書圖2(以下稱引證三)、莫仕公司西元一九九一年產品型錄第 四十四頁(以下稱引證四)、安普公司西元一九九一年六月份產品目錄第三○○七頁 (以下稱引證五)、莫仕公司西元一九九一年十月份產品型錄第十二頁及第三十三頁 (以下稱引證六)及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七)等,有違核准 專利當時(以下稱當時)專利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云云 ,對之提出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為本案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台灣莫仕股份有 限公司訴經經濟部經(八六)訴字第八六六○六八一四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原 處分機關重行審查以引證一揭示具有一支用以傳送電訊之導電中心端、兩支具有導電 功能及固定在電路板上之端子,引證二揭示可接地及插進電路板中之接地夾片之連接 器,引證三揭示具有落差斷面之連接器,引證四左上圖之連接器藉由落差斷面嵌扣在 電路板上,引證五之剖面圖亦揭示與電路板嵌扣之落差斷面,引證六之連接器亦有落 差斷面,引證七之連接器之落差斷面與其三接腳共同合作而夾住電路板,以便將連接 器扣合在電路板。引證一至七可知本案利用階梯狀斷面及定位銷與PC板端面結合進 而嵌固連接器之技術特徵,常見於連接器上使用(利用固定裝置,如孔、端子或夾子 配合階梯斷面與PC板結合),而本案申請專利範圍提及定位銷埋入絕緣套,機構 設計上為加強定位銷之支撐強度之考量,並無特別之處,引證一之端子、引證二之接 地夾片亦具有固定、定位、接地功能,引證三至七亦具有落差斷面;本案係習用結構 之相加,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又本案為減少 BNC接頭體積而取消習用 B NC接頭之外螺牙部之固定結構,其結合強度亦相對減少,因此須利用定位銷配合階梯 斷面補強,但相較之下,仍以習用架構可與面板結合強度較強,本案未能增進功效, 難稱具有進步性,有違當時專利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第五款之規定,乃為本案 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之審定。原告訴稱被告未處理其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所申請之面詢,不顧原告權益。且本案揭示一種由圓管狀套合部、呈矩形斷面的固定 部,可緊貼於PC板的接合面,落差斷面及二枝貫穿固定部後內埋設於本體內的定位銷 等五項特徵構造共同組成整體構造,其整體聯結組合後,利用圓管狀套合部、前端矩 形斷面固定部之接合面所形成的落差斷面緊貼於PC板上,配合二枝定位銷嵌固於PC板 側,整體組合能發揮同時簡化接地、焊接構造、又能縮小體積之 BNC電訊接頭功效, 舉發證據並未揭示本案之全部構造特徵,被告僅以引證一、二已見有定位銷,引證三 至七已見有階梯狀斷面,即率認本案整體已見揭露,不具進步性,而未比較引證一至 七是否有圓管狀套合部、固定部、接合面三項構造,且未說明上述五項特徵構造之相 互聯結關係如何能由引證一至七集合或組合而出,率言本案由引證一至引證七可知常 見於連接器上,未有增進功效,難令人心服云云。查本案之舉發證據皆為型錄或專利 前案等書面資料,被告已就本件舉發案通知原告提出答辯書,並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 六日依原告申請辦理面詢,原告於面詢時已就本案技術、構造陳述研發背景及過程, 表達本案之可專利性,關係人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則就舉發證據逐件與本案比較並 陳述舉發理由,復有舉發理由書、補充理由書及答辯書等供參酌,原告於八十六年七 月二十二日再次申請面詢,被告認無再次面詢之必要,尚無不合,原告以此主張被告 不顧其權益,無可採。又本件經訴願機關將本案申請卷、舉發卷、訴願理由書、答 辯書等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電腦與通訊工業研究所審查結果以:系爭案謂其 申請專利範圍,可歸納成五大特徵(1)管狀套合部(2)呈矩形斷面的固定部(3 )可緊貼PC板的接合面(4)落差斷面(5)兩支貫穿固定部後內埋設於本體內的定 位銷。綜觀引證一至七(因屬同一應用領域,可綜合比對)可得上開五大特徵其中第 四、五項改進重點為利用定位銷與落差斷面與PC板端面結合之技術,當見於連接器上 使用,至於一至三項特徵,於引證一及系爭案專利說明書之附圖三習用 BNC接頭之立 體外觀圖中均有揭露。且 BNC接頭為一標準元件,系爭案為習用結構之疊加,且僅具 有相加之效果,故應為熟悉該項技藝者能輕易完成之組合結構,且功能又未能明顯增 進,應不具進步性等語,有審查意見書附訴願卷可稽,此項由專業學者所為之審查鑑 定,具專門性、公正性及客觀性,應足採信。查依本案專利說明書記載兩項重點特徵 :一為將習知僅具有定位功能之銷子與接地用之端子合而為一;一為將習知固定部及 螺牙部以本案之落差斷面取代,配合該已兼具定位及接地功能之定位銷將連接器嵌固 在電路板。而由引證一至七可知本案利用階梯狀斷面及定位銷與PC板端面結合進而 嵌固連接器之技術特徵,常見於連接器上使用,如引證一之端子,引證二之接地夾片 皆具有固定、定位、接地之功能,另引證三至七則具有落差斷面。至於本案之管狀套 合部、矩形斷面之固定部及接合面等特徵亦已見於引證一,況本案於其專利說明書之 第三圖中顯示習知架構亦具有二支定位銷,一套合部及固定部,其基本結構與本案相 同。又引證案均為連接器類之架構,屬同一應用範圍之元件,應可綜合引證資料與系 爭案比對,原告所稱引證一至七並無本案圓管狀套合部、固定部、接合面,及各引證 案本身並無關連,無法明示或暗示可組成本案整體構造,均係其一己之見,尚無足採 。至稱其將定位銷埋入絕緣套及取消外螺牙部之固定結構,其結合強度符合一般 BNC 接頭之插拔,具構造簡單、製造方便、縮小體積之效,均為原告主觀認定,並無數據 佐證,不足採信。本案係運用申請前之習用技術予以相加改良,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 能輕易完成,又未能增進功效,應不具進步性。被告所為本案舉發成立之審定並無違 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論旨,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鄭 淑 貞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徐 瑞 晃 評 事 張 瓊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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