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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裁聲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更正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馬英九 右當事人土地重劃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八十六 年度裁字第一一八號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原裁定記載「使 用執照所載台北市○○區○里○段十四分小段二○二-四、二五六-五、二○五- 一七、二○五-八三地號土地,重測後編為東湖段六小段四○四、四○五、四一八- 一、四一八-二地號,其中僅台北市○○區○○段六小段四一八-一、四一八-二地 號兩筆土地列入內湖區第四期市地重劃範圍內,而原告並非上開二筆土地之土地所有 權人,此有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土地登記謄本等在卷可稽」,並無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將「而原告並非上開二筆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此有重劃前後土地分配 對照清冊」,更正為「土地登記簿記載七十七年府地重字第二九○五九三號函附件一 計畫書,附件二公告文」,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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