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10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間加班費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95年5月1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90年1月16日起任
職相對人之外勤隊員,因相對人就外勤消防人員每月加班費
上限為新台幣(下同)11,800元,抗告人
乃就90年1月起至9
5年1月止逾此上限之超勤加班費,
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
規定提起本件
給付訴訟,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261萬4,4
28元。案經原審裁定駁回其訴,係以:經查抗告人訴請相對
人給付加班費,而按公務人員之加班費須經
主管機關核定後
始確定,請求人應向其服務機關請求核定,如該機關未予核
定或
聲請人對核定結果不服時,仍應提起
訴願遭駁回後,始
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請法院判命該機關作成核定加班費
給付之處分。本件抗告人既未申請相對人
予以核定,復未經
訴願程序,即逕行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一定
數額之加班費,於法自有未合,且無從令抗告人補正,其訴
應予駁回。抗告人之訴既因不合法而應予駁回,則
兩造其餘
實體上之主張,已無審酌之必要,
附此敘明等由。資為判斷
之論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超勤時數依每年每月實際值勤情
形
而定外,其計算基準為每年俸點時薪數均屬固定,因此抗
告人得支領若干超勤加班費,依據單純數學計算即可確定其
數額,無須相對人以
行政處分加以核定
云云,求為廢棄原裁
定。
惟查公務員加班應先經其長官報准,其加班以及時數是
否合於規定,加班是否有必要?均須經其長官核定;而聲請
核發加班費時,依公務機關會計支出規定,亦應填具聲請書
及檢附必要之單據,經其長官核定後,其程序始合於規定,
抗告意旨謂其超勤加班時數及計算基準之時薪已確定,無須
相對人核定云云,無非係其一己之見解,依
上開說明,顯難
認有理,其抗告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