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964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因醫療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
抗告,須經本院許可
,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
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於
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
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
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
上見解或確認其見解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上訴人因分別於民國94年9月1日常春月刊9月號第270期及94
年10月5日工商時報刊登文詞廣告,分別經行政院衛生署中
醫藥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移送被上訴人所屬衛
生局查證認屬違規醫療廣告,被上訴人
乃以上訴人違反醫療
法第84條規定,
爰依同法第104條規定,以94年11月1日北府
衛醫字第0940074977號及94年11月14日北府衛醫字第094007
8591號
行政處分書各處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合計
10萬元)
罰鍰。上訴人不服,提起
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
起行政訴訟。原判決以:本件上訴人非醫療機構,亦未取得
合法醫師資格,
惟其卻於事實欄
所載時間、雜誌及報紙,分
別刊登載有「外經術...在OPmW的病理只有骨肌異位、痛
、麻。...學理基礎涵蓋西醫病理..全身檢驗3000元,
局部驗300元,每個療程3次,一個療程20,000元、二個療程
55,000元、三個療程100,000元...指標性調理:痛、麻
、無力感(未達指標退費)醫學博士甲○○...」及「外
經術...遠離關節炎,體驗人間神仙...百分之百治癒
率。你有要換人工膝關節或關節炎的朋友嗎?不痊癒退費.
.每個療程3次,一個療程20,000元、二個療程55,000元、
三個療程100,000元,醫學博士甲○○...」等文詞之廣
告,其違規刊登醫療廣告之事證明確;被上訴人依
前揭法條
規定,分別裁處上訴人各5萬元罰鍰,
洵無
違誤,
訴願決定
予以維持,亦無不合。查行政院衛生署於82年11月19日以衛
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
項為:「⒈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左:⑴未涉及接骨或交
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方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
藥膏、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⑵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
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指壓、刮
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
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⒉前項不列入醫療
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規定,不得
為醫療廣告。」本件上訴人既非醫療機構,又不具醫事人員
資格,根本即不得刊載醫療廣告,
遑論刊登之內容是否為醫
療新知或研究報告;又上訴人刊登所謂「外經術」學理基礎
涵蓋西醫病理、調理痛、麻、無力感,遠離關節炎,體驗人
間神仙、百分之百治癒率等諸多功效,已涉及影射醫療業務
,顯屬醫療廣告,而有危害民眾健康
之虞,自應受法律之限
制。是上訴人所訴,核非可採。
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俱無不合;上訴人訴請
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廣告及營業損失,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意旨
略以:本件訴訟未經
開庭即判上訴人敗訴,並有假
醫療法之名,行迫害
人權之實,本件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35
條第2項
所稱,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等語。經核
本件原判決
業已敘明因本件為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故不經言
詞辯論而為判決,上訴人上訴意旨僅係依其個人主觀之見解
,對本件實體事實及原審未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予以爭執,
而
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其他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而
需由本院加以闡釋之必要。故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
首揭規
定,自不應許可,其上訴
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