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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裁字第 19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醫療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964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醫療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 ,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 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 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 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 上見解或確認其見解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上訴人因分別於民國94年9月1日常春月刊9月號第270期及94 年10月5日工商時報刊登文詞廣告,分別經行政院衛生署中 醫藥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移送被上訴人所屬衛 生局查證認屬違規醫療廣告,被上訴人乃以上訴人違反醫療 法第8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104條規定,以94年11月1日北府 衛醫字第0940074977號及94年11月14日北府衛醫字第094007 8591號行政處分書各處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合計 10萬元)罰鍰。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 起行政訴訟。原判決以:本件上訴人非醫療機構,亦未取得 合法醫師資格,惟其卻於事實欄所載時間、雜誌及報紙,分 別刊登載有「外經術...在OPmW的病理只有骨肌異位、痛 、麻。...學理基礎涵蓋西醫病理..全身檢驗3000元, 局部驗300元,每個療程3次,一個療程20,000元、二個療程 55,000元、三個療程100,000元...指標性調理:痛、麻 、無力感(未達指標退費)醫學博士甲○○...」及「外 經術...遠離關節炎,體驗人間神仙...百分之百治癒 率。你有要換人工膝關節或關節炎的朋友嗎?不痊癒退費. .每個療程3次,一個療程20,000元、二個療程55,000元、 三個療程100,000元,醫學博士甲○○...」等文詞之廣 告,其違規刊登醫療廣告之事證明確;被上訴人依前揭法條 規定,分別裁處上訴人各5萬元罰鍰,洵無違誤,訴願決定 予以維持,亦無不合。查行政院衛生署於82年11月19日以衛 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 項為:「⒈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左:⑴未涉及接骨或交 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方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 藥膏、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⑵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 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指壓、刮 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 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⒉前項不列入醫療 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規定,不得 為醫療廣告。」本件上訴人既非醫療機構,又不具醫事人員 資格,根本即不得刊載醫療廣告,遑論刊登之內容是否為醫 療新知或研究報告;又上訴人刊登所謂「外經術」學理基礎 涵蓋西醫病理、調理痛、麻、無力感,遠離關節炎,體驗人 間神仙、百分之百治癒率等諸多功效,已涉及影射醫療業務 ,顯屬醫療廣告,而有危害民眾健康之虞,自應受法律之限 制。是上訴人所訴,核非可採。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俱無不合;上訴人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廣告及營業損失,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未經開庭即判上訴人敗訴,並有假 醫療法之名,行迫害人權之實,本件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35 條第2項所稱,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等語。經核 本件原判決業已敘明因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故不經言 詞辯論而為判決,上訴人上訴意旨僅係依其個人主觀之見解 ,對本件實體事實及原審未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予以爭執, 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其他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而 需由本院加以闡釋之必要。故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 定,自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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