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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裁字第 377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勞保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77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一)本案 被保險人係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所定義之第3類雇主「 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被保險人倘非僱傭關 係的勞工,亦應屬委任關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3款規 定,可志願加保,惟原判決疏漏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3款部 分,僅就第1款與第2款論述,實屬判決違背法令之違法。(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與第8條的「受僱」,絕非如上訴人 限縮解釋僅指「僱傭關係下的勞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民國93年10月21日勞職外字第0930206923號解釋「所稱聘僱 ,係以有否提供勞務之事實而為認定,故尚非僅限於民法規 定之僱傭關係始構成,尚包括承攬關係」,另勞工保險條例 第8條第3款將「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亦納入保護,依舉輕 明重之法理,被保險人亦應納入適用之範圍。惟原判決對此 重要爭點「委任關係的工作者」未詳加調查,只稱「尚無足 採」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誤。(三)原判決引用勞動基準法 與最高法院45年6月16日台上字第1619號判例來解釋「勞工 」,導出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限於受僱於公、民營 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始得以其雇主為投保 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至受委任或承攬獲致報酬之 人,並非「勞工」,既非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 」,自非勞工保險條例所保障之對象,此已有判決違背法令 之違法,因為,勞工保險在39年就已試辦,而勞動基準法是 73年才公布實施,先後順序不同,如何解釋「勞工」,再者 ,被上訴人已將「勞工」限縮解釋為,只有「專任勞工」可 以加保,自與司法院釋字第456號解釋有違,基此,原判決 顯然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56號解釋。(四)本案被保險人縱 非僱傭關係的勞工,惟其與投保單位間仍具有實際諾成的勞 動契約,另對於有抽成取得不固定報酬的人,可不可以加入 勞工保險受其保障乙節,原判決對此僅稱若無僱傭關係,根 本不是勞工,雖不得由職業工會加入勞工保險,亦非應由公 司加保,則此類抽成取得不固定報酬的人,無異成為「勞保 孤兒」,且明顯違反憲法第153條保護勞動者之意旨。(五 )95年9月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第8條第1項第2款亦將「委 任經理人」納入準用之範圍,顯見委任關係之人,亦得參加 勞工保險等語,為其理由。 三、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已提出之事證及原審已 論斷者,再事爭執,且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顯非勞 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之第3類「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 務之人」之雇主,或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3款「實際從事勞 動之雇主」,其以該雇主為前提,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理 由不備云云,非屬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 、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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