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741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因綜合
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6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
抗告,須經本院許可
,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
者,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
之必要情形而言。諸如就
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
,又如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
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者屬之。至於對事實認定之爭執,
除非涉及
舉證責任之客觀配置以及
證據法則之嚴重違反,不
然不得謂「該等爭議在法律上有前述之原則重要性」。
二、本案原審法院在經過調查及言詞辯論後,本諸卷證內之事證
認定:上訴人民國(下同)9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
行申報其配偶侯德基取自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
網路公司)退職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1,059,000元,扣
除必要費用及成本1,059,000元,申報退職所得額為0元,
惟
經被上訴人向關貿網路公司函查,據該公司覆稱:侯德基91
年度自該公司退休,依其服務年資5年計算之退職金為2,184
,000元,經減除定額免稅金額之退職金應稅所得為1,059,00
0元
等情,有上訴人91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關貿網路
公司93年3月17日關貿行發第0000000號函附退職酬勞金計算
明細表及扣繳憑單附
原處分卷可稽,並為上訴人所不爭,
堪
信為真實。
足證上訴人申報之退職所得1,059,000元,
業已
扣除所得稅法第14條第9類第1目所定定額免稅部分,且依
前
揭法條規定,退職所得額之計算,除扣除
前開定額免稅金額
外,尚無可扣除之必要費用及成本;復
參諸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關於退職所得申報欄之設計,已使用斜線標示刪除必
要費用及成本欄,是上訴人雖申報其配偶取自關貿網路公司
之退職收入總額1,059,000元,然其再於前開已刪除之必要
費用及成本欄填報扣除同額之必要費用及成本,而申報退職
所得額為0元,致短漏此部分退職所得額1,059,000元,縱無
故意,亦
難謂無重大過失,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及
司法院釋字第275號意旨,即應予處罰。從而,原處分就上
訴人短漏報其配偶退職所得1,059,000元而裁處
罰鍰之處分
,並無
違誤,
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而判決駁回上
訴人於原審之訴。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
略以:現行結算申報書在「退職所得」對應
之「必要費用及成本」欄位既已用斜線標示不予認列,則縱
令上訴人在該欄位填載成本費用,被上訴人因一望即知該填
載無效,故無發生「虛增成本費用而漏稅」之可能,原判決
認定本案造成漏稅結果,顯屬違法,原判決所引用之法條及
司法院解釋均不適宜,應屬法律之見解及原則之爭議。
四、本院按:
㈠上訴意旨對原判決之
指摘內容,僅是「既然現行結算申報書
上在『退職所得』欄位已用斜線標示刪除必要費用及成本之
申報,即使上訴人不顧該斜線之標示,仍然填載成本費用,
但被上訴人在審核時一望即知該填載無效,因此並沒有發生
『虛增成本費用而漏稅』之可能,原判決認定本案造成漏稅
結果,顯屬違法」等情。
㈡
惟查:
⒈上訴人
上開主張內容純屬事實認定之爭議,而不涉及法律
之適用,也未與舉證責任或具體之證據法則發生衝突,已
難謂有法律上之原則重要性。
⒉何況在自動報繳稅制下,稅捐機關對
納稅義務人之申
報結
果,並不須逐案實質查核,而以保有事後之抽樣調查權限
,來進行管控,所以在本案之上述情形,申報時的虛列成
本費用,應認為已造成漏稅結果,上訴人以上之意見,也
未必與認定漏稅事實所依憑之
經驗法則一致。
㈣總結以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有關「漏稅
與否」之事實認定
爭議,當屬上訴人個人之主觀意見,尚與「重要法律見解」
之違反無涉,難謂原判決之判斷理由違反何種具有原則重要
性之法律見解。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無法認定符合
首揭規
定,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