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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裁字第 80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遺產稅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801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 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 認為合法。 二、上訴意旨略謂;原判決關於生前積欠銀行債務新臺幣(下同 )116,451,811元部份,以被繼承人係連帶保證人非主債務 人為由不准扣除,但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 證明者,即可自遺產總額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9款規定甚明,並無主債務人始可扣除之規定,原判決 顯有違背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違誤。又關於生前已 出售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遺產,應補行扣除16,138,500 元部份,原判決以不合法為由駁回,但上訴人請求之基礎未 變更,依法應予准許,此部份原判決亦有違背行政訴訟法第 110條之違誤云云。 三、經查,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16,138,500元,應自 系爭遺產中剔除云云,經原審以上訴人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 ,並未主張上開未償之債務,亦未於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起訴 狀主張,而遲至其提起準備書狀始追加上開主張,且經被上 訴人不同意追加,則上訴人該部分之追加難謂為合法,應予 駁回,業經原判決詳述其認定之理由,上訴人仍執陳詞,指 摘原判決違法,顯未揭示其違背何項法令及具體情事。又被 繼承人為富順公司提供擔保向新竹國際商銀借款部分,得否 認列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一節,惟前開系爭債務,被 繼承人並非主債務人,而係由被繼承人為富順公司擔任連帶 保證人及以其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富順公司提供擔保之 債務;核其性質為擔保債務;其負擔保責任之債務人,縱使 履行保證(或物上保證)責任之後,基於與主債務人間之內 部關係,仍可向主債務人求償,並非終局之債務人。是以姑 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對被繼承人取得執行名義,及被繼承人提 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是否經後續之執行,被繼承人生 前為他人提供擔保之擔保債務,應不得列為被繼承人死亡前 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免徵遺產稅。上訴人主張 該等擔保借款均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符合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云云,無非係就原審就此已詳 述之法律見解為相異之主張,尚難認此係對原審之違背法令 已有具體指摘。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所表明 之上訴理由,與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不合,難認為已對原審 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