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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裁字第 243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遺產稅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433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福源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 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 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 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 而言,非以其對於該訴訟當事人之勝敗有無決定性影響為斷 ;例如對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 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相互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 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查上訴人之母劉鄭記妹於民國88年5月20日死亡,上訴人經 核准延期申報後,於89年2月11日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 被上訴人初查核定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221,850,811元 ,應納稅額為88,998,103元。上訴人對遺產總額-房屋部分 (坐落於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地下室房屋之遺產價 值)及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部分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 提起訴願亦經決定駁回後,上訴人就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部 分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略以:系爭應納稅 額228,000元,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所明 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此係法律所明文規 定事項。詎原判決援引財政部81年6月30日台財稅第0000000 00號函釋及本院93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為由, 竟予否准。原判決所援引系爭之函釋及本院庭長法官聯席會 議決議,顯無法律之授權依據,已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 條第1項第8款規定外,亦核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 款、及第2款規定不合,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 又財政部函釋於課徵贈與稅時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 應納之贈與稅」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故應依民法繼承編有 關規定應改向繼承人課徵。惟於課徵遺產稅時卻主張該公法 上之租稅債務,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 定之「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及否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系爭財政部函釋主張之理由, 顯有前後矛盾,且該函釋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及任意縮減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之 計算範圍,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且系爭贈與 稅額,無論係已完納者,進而減少「遺產總額」228,000元 ,抑或係應納未納者,進而增加「扣除額」228,000元;其 最終課稅之「遺產淨額」均係減少228,000元,核與系爭贈 與稅額已否完納無涉,兩者間並無二致。足證本院庭長法官 聯席會議決議,以「若此贈與稅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即 相當於贈與財產價額扣除贈與稅額後之餘額併入遺產課徵遺 產稅,而於扣抵額不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 納稅額範圍內,卻得以贈與財產價值全部為基礎計算之贈與 稅額作為扣抵額,顯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之立法 目的」為由,顯與上揭論理法則不符。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法規不當者之違誤云云。本院經核上訴意旨,乃上訴 人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且無涉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之重要情事,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 之必要情形。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 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