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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裁字第 10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司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 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 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 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 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係以:公司法第20條第5項既未特別規定處罰全體 公司負責人,自應使個別董事或監察人負個別責任,豪成纖 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成公司)違反公司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係因董事陳錦松故意不提出其編造96年度財務報 表,監察人陳吳連英故意不為查核及提出查核報告,該事由 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上訴人自不應受罰,原審認公司法第20 條第5項之處罰對象係全體董事,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等 語,為其論據。原判決以上訴人為豪成公司之董事長兼董事 ,為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編造營業報 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係公司董事會 之責任,即為公司全體董事之責任,尚不得以其他董事未提 出財務報表為由而卸其責,豪成公司未於96會計年度終了時 ,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 請股東常會承認,已違反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與表冊 由何人編造,監察人有否執行查核責任係屬二事,被上訴人 以上訴人為處罰對象,依公司法第20條第5項處以新臺幣1萬 元罰鍰,並無不合,因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等情,業於 理由中論述綦詳。上訴理由無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 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有不適用法規及適用不當之違 法,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 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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