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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2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台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歐陽翰(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 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266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同法第98 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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