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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34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百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美蓉(董事)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內政部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8 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343 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   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   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   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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