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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50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500號 原   告 文騰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怡嘉 上列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台北市政府100 年7 月4 日府訴字第100090672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 、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記載上開法定應記載事項 ,或未繳納裁判費,起訴即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裁 定駁回之。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簡易程序適用上開通常程 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 未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種類及法律上之 陳述等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 500 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2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依照前開規定與 說明,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本件爭訟金額 不逾新台幣40萬元,依簡易程序終結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 官 鄭淑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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