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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631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31號 原   告 顏偉麒即澳洲背包客留學顧問機構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 0 年7 月21日院臺訴字第100009896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因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罰鍰處分而涉訟,其標的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 第229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及司法院中華民國(下同)99年 4 月23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90009844號函,應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並依同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裁判。 ㈡被告之代表人於訴訟中變更為李鴻源,並經依法聲明承受訴 訟,於法尚無不合。 二、事實概要: 被告以原告未依規定申請經營移民業務許可,並領取註冊登 記證,以「ABC 澳洲背包客中心」名義,於網站上刊登移民 業務廣告,另於臺北市○○區市○○道○段○○○號11樓之19辦 公室設立「ABC EducationABC 澳洲背包客中心/ABC澳洲留 學& 移民中心」廣告招牌,並查有經理顏靜榆以上開招牌頭 銜之名片,涉及招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1項所規定之 移民業務,違反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75條規 定,以100年4月15日內授移移管莒字第1000932176號處分書 處原告罰鍰20萬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則聲明 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第1 項、第75條固規定「經營移 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 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 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 構公司之規定。」「未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 註冊登記證,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各款移民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惟依條文文義可知,所處罰 之行為,限於未經申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即經營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1 項所規定之移民業務,亦即:代辦 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 留簽證業務;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 ,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及其他與移民有關之 諮詢業務。 (二)原處分認原告招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1項所規定之 移民業務,其處分書內並未具體記載所謂原告以「ABC 澳 洲背包客中心」名義,於網站上刊登移民業務廣告係何所 指?惟據其於處分作成前,以100 年3 月2 日移署移管昌 字第1000033503號函,通知原告疑似經營移民業務,請原 告於10日內提出書面陳述,該函說明三載明「本署接獲舉 發貴機構於網站刊登移民業務廣告,內容有『提供移民代 辦資訊,協助當地轉換各類簽證及預約體檢協助』、『… …當中仍有少數是因為研究所/ 大學/ 移民/ 中學以下課 程,這也是Australia Backpacker Center 的服務項目之 一,我很樂意提供自身的經驗以及專業的諮詢』、『…… 幫你尋搜到澳洲每一間學校的所有課程,針對個人的(移 民/ 專業技能/ 個人興趣)需求來規劃並給予選校的建議 』、『……如果有心念學位回臺灣或是申請澳洲公民,都 歡迎找我討論,因為我有親身的經驗可以分享』、『…… 2009年畢業後申請移民,在這過程當中,我的身份是『背 包客》留學生》新移民……』及『在澳洲工作會不會很難 找?……月入二十萬兼辦移民都不是問題……』等語」( 見原處分卷第10頁至第11頁),足見被告係認上開文字涉 及以刊登移民業務廣告之方式經營移民業務。惟查: 1.卷附2010年12月30日列印之「ABC 澳洲背包客中心」網站 資料,雖有「提供移民代辦資訊,協助當地轉換各類簽證 及預約體檢協助」、「……當中仍有少數是因為研究所/ 大學/ 移民/ 中學以下課程,這也是Australia Backpack er Center 的服務項目之一,我很樂意提供自身的經驗以 及專業的諮詢」、「……幫你尋搜到澳洲每一間學校的所 有課程,針對個人的(移民/ 專業技能/ 個人興趣)需求 來規劃並給予選校的建議」、「……如果有心念學位回臺 灣或是申請澳洲公民,都歡迎找我討論,因為我有親身的 經驗可以分享」、「……2009年畢業後申請移民,在這過 程當中,我的身份是『背包客》留學生》新移民』……」 等文字(見原處分卷第2-4 頁)。然: ⑴網站上表示ABC 澳洲背包客中心「提供」移民代辦「資 訊」,核係提供代辦資訊,此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經營「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 或歸化業務」有間。 ⑵況據訴外人張睿杰(Ray )於被告調查時以書面陳明, 前開網站所有內容均為其所書寫,與其在臺北、臺中、 高雄辦公室人員無涉,「ABC 澳洲背包客中心」乃其所 成立,並在澳洲註冊,然因在台登記名稱不能使用英文 字母及「中心」等字,故登記名稱為「澳洲背包客留學 顧問機構」,廣告字號則使用ABC 澳洲背包客中心等語 (見原處分卷第14頁)。而網站上雖表示樂意提供專業 諮詢及針對個人的(移民/ 專業技能/ 個人興趣)需求 來規劃,如果想申請澳洲公民,歡迎找我討論,2009年 畢業後申請移民等語,惟參照其前後文,為「多數人來 到我的無名blog或是ABC ,是為了要詢問關於背包客打 工以及短期語文學校的課程,但當中仍有少數是因為研 究所/ 大學/ 移民/ 中學以下課程,這也是Australia Backpacker Center 的服務項目之一,我很樂意提供自 身的經驗以及專業的諮詢。這張圖是澳洲教育的框架… …我可以用澳洲教育資源網幫你尋搜到澳洲每一間學校 的所有課程,針對個人的(移民/ 專業技能/ 個人興趣 )需求來規劃並給予選校的建議……根據澳洲移民法的 規定,學生就讀滿二年(可以是不同的課程合併超過二 年),並滿足某些特定條件,就可以學生技術類別,申 請澳洲的永久居留權(PR),特定條件有很多方面,但 通常不外乎以下幾個主要的面向:年紀、專業主修、英 文能力、學歷這四個條件,以我個人而言,年紀在30歲 以下,主修會計(兼財金),雅思考過四個七、二年學 歷的碩士畢業,總分剛好是120 分,即使沒有工作經驗 ,仍然可以直接申請PR。當然,還有其他可能加分的項 目,像是偏遠地區就讀,有專業第二外語能力,工作經 驗等等……背包客的流浪之後,如果有心念學位回臺灣 或是申請澳洲公民,都歡迎找我討論,因為我有親身的 經驗可以分享」、「我從2007年初來澳洲打工渡假,意 外的在2007年中入學UQ念碩士(本來申請上英國的研究 所,後來放棄),2009年畢業後申請移民,在這過程當 中,我的身份是『背包客》留學生》新移民』,我當過 背包客,了解背包客的需要和辛苦,也容易從這個角度 為你設想,待了這麼久當然也混熟了澳洲,相對也比初 來乍到的背包客,對澳洲的門路更為了解,像是,什麼 東西在哪裡買最便宜,什麼季節應該要移動到哪裡才有 工作機會,哪裡有好玩的好吃的,種種的有用資訊,我 都可以提供給你。……我從背包客開始,在念書時因緣 際會進入了這一行,算一算已經有兩年了,處理過的案 子不少,對於各種背包客的需要了然於胸,當然,只有 學、經歷還不夠在澳洲生存的,在澳洲要成為合法且合 格的代辦,是要經過考試的,我的教育代辦證書、碩士 學歷的證書都在網站的連結裡,除了實務經驗,我也有 合格的認證……Ray 相信ABC 可以提供完整的服務,值 得讓你再推薦,因為我不只把你們當成是學生,也是有 緣的朋友,找一個在台灣的代辦,不如先找一個澳洲的 朋友,是吧?」等文字,應係發文者張睿杰強調,其領 有合格教育代辦證照,可配合個人不同需求(移民/ 專 業技能/ 個人興趣),提供選校、選課的諮詢及建議, 並以其個人經驗與人分享,尚難認上開文字係原告刊登 招攬移民諮詢業務之廣告,而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 第1項 第4 款所稱經營移民諮詢業務之行為。 2.至於「在澳洲工作會不會很難找?……月入二十萬兼辦移 民都不是問題……」等文字,依卷附2010年12月31日列印 之資料所示,其刊登網址為「www.wretch.cc/blog/u0000 000/0000000 」(見原處分卷第5 頁至第6 頁),與前述 ABC 澳洲背包客中心網頁之網址「www.abcwithyou.com」 並不相同。本院依上開網址查詢,該段文字乃刊載於張睿 杰(Ray )個人部落格之文章「澳洲打工渡假常見問答」 ,尚難認係原告顏偉麒即澳洲背包客留學顧問機構刊登之 廣告。況前開文字由前後文「Q3在澳洲工作會不會很難找 ?A3不會。回到最根本的原因,為什麼澳洲開放打工簽證 吸引年輕人?簡單一句就是因為工作太多沒人做……台灣 一些很辛苦又低薪水的工作,這裡可是紅得很,月入二十 萬兼辦移民都不是問題,像是美髮、餐飲、水電、建築工 ……」可知,僅係說明台灣一些很辛苦又低薪水的工作, 在澳洲可是紅得很,月入二十萬兼辦移民都不是問題,並 未宣稱原告可代辦移民或提供移民諮詢,亦不足以認定原 告有以上開文字廣告而經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1 項 所規定移民業務(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 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 限及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之行為。 (三)原處分另以:於臺北市○○區市○○道○ 段○○○ 號11樓之 19辦公室設有「ABC Education ABC 澳洲背包客中心/ABC 澳洲留學& 移民中心」廣告招牌,並查有經理顏靜榆以上 開招牌頭銜之名片,認原告涉及招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 條第1 項所規定之移民業務云云,惟廣告招牌或經理名片 上雖印有「移民中心」等文字,然其既未宣稱從事代辦居 留、定居、永久居留、歸化業務或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 業務或提供移民諮詢,且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100 年2 月1 日派員前往上址檢查,並未發現經營移民事務之 相關文件,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1 大隊 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原處分卷不可閱覽部分第9 頁),尚難徒憑廣告招牌 及名片上印有「移民中心」等字,即推論原告有經營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1 項所規定之移民業務(代辦居留、 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 業務;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 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及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 務)之行為。 (四)綜上所述,本件尚難認原告有招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 第1 項所規定之移民業務之行為,原處分認原告違反同法 第55條第1 項規定,而依同法第75條規定處以罰鍰20萬元 ,尚有未洽。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原告起訴請 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之撤銷。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駁,併此說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 項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36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 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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