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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73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德蕙通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軍宏(董事)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00737 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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