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德蕙通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軍宏(董事)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00737 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
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