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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 原   告 弘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順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 、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 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 ,未表明被告之代表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亦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0 年度訴字第1344號裁定 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8 月17日寄存於台北長 春路郵局(台北67支),並經原告於同年8 月18日領取,有 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原告迄未 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闕銘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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