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
原 告 弘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順達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財政部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
按件數
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
、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
上開法定事項,或未
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
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
,未表明被告之代表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亦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0 年度訴字第1344號裁定
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8 月17日寄存於台北長
春路郵局(台北67支),並經原告於同年8 月18日領取,有
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原告
迄未
補正,
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闕銘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