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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7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仰楠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晉旭(董事)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邱政茂(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 民國100 年6 月10日台財訴字第10000123040 號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為被告,而財政部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公務所所在地設在臺南市○○街○ 號6-17 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 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 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財政部為本件訴願決定機關,非原處分 機關,本不得為行政訴訟之對象,此部分為起訴不合法,另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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