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仰楠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晉旭(董事)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邱政茂(局長)
上列
當事人間因
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
民國100 年6 月10日台財訴字第10000123040 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
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為被告,而財政部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公務所所在地設在臺南市○○街○ 號6-17
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
上
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至
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財政部為本件
訴願決定機關,非
原處分
機關,本不得為行政訴訟之對象,此部分為起訴不合法,另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