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7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仰楠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晉旭(董事)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李述德(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 國100 年6 月10日台財訴字第100001230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左列機關:駁回訴 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1 項)。撤銷訴訟,原告於訴 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第2 項)。」行政 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及第107 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0 年6 月10日台財訴字第1000012304 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狀除列其主張之 原處分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為被告外,另贅列訴願 機關財政部為本件被告,顯非合法,此部分原告之訴應逕予 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 2項 、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