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仰楠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晉旭(董事)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李述德(部長)
上列
當事人間
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
國100 年6 月10日台財訴字第10000123040 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左列機關:駁回訴
願時之
原處分機關」、「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第1 項)。
撤銷訴訟,原告於訴
狀誤列被告機關者,
準用第1 項之規定(第2 項)。」行政
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及第107 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0 年6 月10日台財訴字第1000012304
0 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狀除列其主張之
原處分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南區
國稅局為被告外,另贅列
訴願
機關財政部為本件被告,顯非合法,此部分原告之訴應逕予
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
2項 、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