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1號
上訴人即原告 義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健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王如玄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
2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4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
表明上訴理由,
迄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
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
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