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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8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4號 原   告 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貴富(董事長)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 段○○號,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 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洪慕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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