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4號
原 告 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貴富(董事長)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市長)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 段○○號,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
上開規
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洪慕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